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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.1 电影厅、法院审判厅等场所


9.1.1 电影厅、法院审判厅、报告厅、会议厅等为固定座位时,其厅室面积及相关消防设计应参照观众厅要求执行。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的电影厅、法院审判厅、报告厅、会议厅等确有困难时,厅室面积可大于 400 ㎡,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同时,还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 厅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.00h 的防火隔墙、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;
    2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, 厅室内的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;
    3 厅室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或独立的机械排烟系统和补风系统;
    4 当厅室建筑面积不大于 600 ㎡,该厅室座位数不得超过 300座;当厅室建筑面积大于 600㎡,厅室座位数不得超过厅室面积的1/2 且不得超过 400 座;
    5 厅室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 15m;
    6 该场所至少应设置1 部独立的疏散楼梯或1个直通上人屋面、净宽度不小于2.0m的安全出口。
9.1.2 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宴会厅、餐厅、员工食堂、无观众席的体育比赛用房(训练用房)等可在观众厅的基础上适当放宽厅室面积要求。


条文修订说明

9.1.1 《指南》(2017 年版)第 180 条部分内容,补充明确。
9.1.2 《指南》(2017 年版)第 180 条部分内容,未修改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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